党内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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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会议及党内生活制度 发布日期:2015-09-17 12:20:14

第一章 党总支(支部)会议制度

第一条 党总支(支部)全委会,又称党总支(支委)会。

1.党总支(支部)委员参加,与会人员必须超过半数,决定的问题方可有效;

2.会议由书记主持;

3.党总支(支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决定召开;

4.党总支(支部)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

第二条 党总支(支委)扩大会

1.要有半数以上委员参加,并吸收一部分有关人员列席;

2.会议由书记主持;

3.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讨论、决定有关问题。

第三条 党总支(支委)例会

1.党总支(支部)委员参加,有时可根据情况吸收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2.由书记主持;

3.通常每季度召开一次;

4.主要内容是交流情况、分析形势、听取意见、明确措施和要求。

第四条 民主生活会

1.党总支(支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随时召开。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的,应报经上一级党委同意;

2.民主生活会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围绕以下问题进行检查、总结,统一认识,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2.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指示、决议的情况;

2.2组织和带领党员、干部、职工在公路建设中开展两个文明建设的情况;

2.3执行民主集中制,加强班子团结的情况;

2.4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的情况;

2.5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为基层和职工群众解决实际问题、排忧解难的情况;

2.6其他重要问题。

3.民主生活会要根据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实际情况、存在的问题和上级党委的指示,每次重点解决一、两个突出问题;

召开生活会前,要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为会议做好准备。

4.民主生活会由党总支、(支部)书记或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对因故缺席的人员,应写出书面发言,并向本人通报民主生活的情况;

5.民主生活会应遵循“团结-批评与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增强思想性和原则性。要严肃认真地对待群众反映的意见。每个同志都要开诚布公,畅所欲言,围绕议题进行认真检查,总结经验教训,达到统一认识,共同提高的目的。不要把民主生活会开成工作汇报会或研究部署工作的会议,更不能把民主生活会开成相互指责攻击、发泄个人成见的会议;

6.纪检委员不是领导班子成员的,参加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必要时也可吸收其他人员列席。列席人员可以发言,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批评或建议;

7.民主生活会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应由党总支(支部)解决的,要制定措施,切实加以解决。对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应特别予以重视,并将检查情况和整改措施,以适当方式公布,以便接受监督;

8.民主生活会召开的日期和议题,应提前十天报告上级党委,邀请上级党委派人参加,了解情况,进行指导,同时通知有关人员。民主生活会后十日之内,要向上级党委汇报会议情况,报送会议记录。汇报的主要内容是检查出的主要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整改措施及对上级党委或领导成员的意见、建议等。

第五条 双重组织生活会

所谓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是指党员领导干部既要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又要参加党总支单独召开的民主生活会。

1.党员领导干部,无论职位多高,在党内生活中,都必须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组织生活,自觉地接受党组织和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2.每一个党员领导干部,不但要编入党支部,而且要自觉地、积极地以一个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向党支部请假;

3.党员领导干部所在的党支部要将每次组织生活会召开的时间和内容提前通知领导干部本人。


第二章 领导班子中心组学习制度

第六条 党总支(支部)领导班子必须把思想建设放在首要位置,坚持好中心组学习,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领导艺术。

第七条 中心组学习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计划,按计划实施,抓好落实。学习当中应有专人做好记录。

第八条 学习内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文件、有关党建理论、公路科技知识等。

第九条 学习安排:通常情况下,每季度安排一次,学习内容及方式由人力资源部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审定。

第十条 学习方式:理论学习与座谈讨论、思想交流相结合。

第十一条 学习纪律:凡中心组学习日,所有成员都应安排好工作,自觉参加。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参加,应提前请假,回来后自觉补课。要建立领导成员学习考勤簿,搞好考核。

第十二条 中心组学习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在学习过程中注意总结学习体会,提高认识,不断解决改革和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要把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效果作为衡量学习是否扎实、深入的重要标志。


第三章 党员领导干部报告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总公司党员领导干部,每年都要向所在党总支(支部)党员大会报告一次工作,听取党员意见,接受党组织监督,密切党群和干群关系。

第十四条 报告工作的内容主要是: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决议的情况;

2.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情况;

3.遵纪守法,保持清正廉洁,发挥表率作用的情况;

4.改进工作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

第十五条 报告工作要由本人形成文字材料。报告之后由党总支(支部)统一保存,作为年度工作目标管理检查考核的依据。


第四章 党建工作联系点制度

第十六条 按照党要管党的原则,党总支领导成员都要根据各自的工作分工,选择一、两个基层单位,作为党的建设工作联系点。

第十七条 要加强与点上的联系,要有计划地蹲点和定期了解情况,及时掌握党的建设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取得指导工作的主动权。

1.了解基层党支部领导班子建设情况,研究、提出加强基层领导班子建设的措施;

2.了解党员的思想状况,研究改进党员教育和管理工作;

3.了解基层党支部活动情况,研究探讨健全党内生活的新途径;

4.了解党内外干部职工对领导班子及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5.了解抓党建促各项工作任务完成的情况。

第十八条 党总支每个领导成员,每季度至少一次到点上调查研究,了解情况。要把面上的问题带到点上去研究,把点上的经验拿到面上去推广。

第十九条 要把党总支领导成员抓好党建工作联系点的情况,列为领导班子成员岗位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每年结合工作总结进行检查。


第五章 党建工作例会制度

第二十条 为了加强各级党组织之间的工作联系和交流,及时对基层党的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党总支(支部)要支持党建工作例会制度。

第二十一条 召开例会的时间和参加范围:总公司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党总支书记主持,基层党支部书记参加。

第二十二条 例会的主要内容:

1.学习上级的有关文件,传达有关会议精神;

2.汇报前段工作情况、交流经验;

3.讨论研究有关党建工作问题,统一思想认识;

4.安排部署下一步工作任务;

第二十三条 例会要讲求实效,避免形式主义。每次例会要突出重点,根据上级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集中研究解决一、两个主要问题。会前,要将例会的中心议题通知与会人员,认真做好准备;会上,要让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在讨论的基础上明确对下一步工作的要求;会后,要抓好对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的检查。


第六章 党务工作目标考核制度

第二十四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形式要求,切实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党总支从实际出发,对基层党组织实行年度目标考核,以保证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第二十五条 每年初,根据党总支有关党的建设工作的总的任务要求,从公路工作实际出发,就基层党支部党建工作各个主要方面,包括党支部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宣传思想工作等,分别提出本年度应达到的总体目标。

第二十六条 党务工作目标考核本着简便易行、便于操作的原则,实行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突出工作重点。

第二十七条 党总支对基层党组织党务工作目标的落实情况,每年结合半年、年终工作检查进行考核。


第七章 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培训制度

第二十八条 加强对基层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的培训,是搞好党支部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措施。总公司党总支根据形势发展要求和工作需要,对基层单位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适时进行轮训。

第二十九条 对党支部领导成员的培训,由人力资源部负责,采取举办培训班、请专家讲课辅导、电化教育等多种形式进行培训。每次培训时间,根据内容、条件和工件情况安排。

第三十条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1.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的重要文件;

2.党建理论和党的基本知识、党风党纪和有关法律知识;

3.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

4.经营管理和公路科技知识及科学文化知识。

第三十一条 每次培训后要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考试,并把表现和成绩作为评价和使用干部的依据之一。


第八章 建立同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

第三十二条 谈话的范围、对象及指导思想

谈话的范围和对象是:总公司基层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机关部室负责人。同领导干部进行谈话,是从关心爱护干部出发,按照主动监督、关口前移的要求,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党的纪律等问题,同领导干部沟通思想、交流情况、研究问题、交换意见,以便共同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谈话的内容

1.领导班子及本人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以及上级决定、指示的情况;

2.领导班子及本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3.领导班子及本人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及政务公开,接受党内外监督的情况;

4.本人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及其他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5.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意见和建议;

6.其他需要交谈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 谈话应注意的问题

1.谈话前要将谈话内容、要求、时间等,提前一周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接到通知后,按要求进行认真准备;

2.负责谈话的同志要以对组织、对同志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以与人为善的态度,同谈话对象进行平等、坦诚的交谈;

3.对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有关问题,通过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求得共识;

4.对提请谈话对象注意的问题,该提醒的要提醒,该打招呼的要打招呼;

5.对涉及领导班子和谈话对象本人的比较敏感的重要问题,不随意表态;

6.对谈话对象要求转达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整理,如实反映;

7.谈话要有记录,并整理成书面材料。谈话结束后要向总公司党总支汇报。

第三十五条 谈话的分工和组织领导

1.谈话的分工:总公司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按照职责分工,每年要与所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领导干部至少进行一次谈话。谈话可就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规定专题进行,也可结合业务工作、职工反映的有关问题进行。主要了解他们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情况,指出他们存在的问题和努力方向。对新提拔任用或调动岗位的领导干部总支委员要与其进行岗前廉政谈话,强化上岗前的廉洁勤政教育。

2.谈话的组织领导。谈话在总公司党总支的领导下进行,由人力资源部做出具体安排。谈话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包括拟定方案,下达通知、收集记录、综合情况等,由人力资源部承办。


第九章 党的组织生活制度

第三十六条 党的组织生活,主要是指党员参加所在支部的党员大会,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单独召开的党内民主生活会。

第三十七条 党的组织生活的主要内容有:组织党员学习政治理论和党的基本知识;学习党内文件;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讨论研究党的教育;讨论发展党员和党员的奖惩;党员思想汇报等。

第三十八条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是加强党员管理,对党员进行教育监督,促进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一项组织措施。各级党组织,都必须坚持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


第十章 “三会一课”制度

第三十九条 “三会一课”是基层党支部生活的有效形式。每个基层党支部都要健全“三会一课”制度。

第四十条 党支部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由党小组长主持。主要内容是:学习上级有关文件,讨论贯彻支部决议,交流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讨论发展党员等。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一个党小组,参加党小组会。党小组长应将召开党小组会的情况及时向党支部汇报。

第四十一条 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由支部书记主持。

如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主要内容是:传达学习上级党组织有关文件,研究制定贯彻上级党委有关决议、指示的具体措施;讨论加强支部自身建设问题,对需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问题提出初步意见;讨论决定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问题。支部委员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讨论决定问题时,到会委员必须超过支委人数的半数,所做的决定才能有效。

第四十二条 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由支部负责同志主持。支部党员大会的主要任务是: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上级党组织有关文件和指示;总结报告支部工作,征求党员意见;讨论发展党员、表彰党员和对党员的民主评议、组织处理;决定支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等。党员大会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必须有支部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必须经支部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同意,决议方为有效。

第四十三条 党课:一般每季度一次。可以支部为单位组织上课。书记要亲自抓。党课的内容要根据党的中心工作任务,从实际出发,针对党员的思想状况确定,每次集中解决党员思想中存在的一、两个突出问题。党课教育的形式要多样化,做到集中听课与分散讨论相结合;理论灌输与电化教育相结合;上课教育与开展生动活泼的活动相结合。


第十一章 党员年度目标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为了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党支部要从本单位的实际出发,区别党员的不同情况,实行年度目标管理。

第四十五条 党员年度目标的内容,一般分为三个方面:

1.参加党组织活动。主要包括:参加支部党员大会、听党课;参加党组织统一安排的其他活动;党员领导干部还要参加民主生活会,以及遵守党的纪律、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等;

2.物质文明建设。主要包括:在公路改革和建设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帮助基层和职工群众排忧解难;履行岗位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圆满完成工作任务等;

3.精神文明建设。主要包括:带头学习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协助党支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自觉遵纪守法、纠正和抵制各种不正之风,争创优秀党员等。

第四十六条 党员年度目标的制定:每年年初,党员按照党组织的全年工作部署,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提出本年度自己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应达到的各项目标;然后以党支部为单位讨论、审议和修订,交党总支通过。最后填写《党员年度目标责任书》,一式三份,分别由党总支、党支部和党员本人保存。制定党员年度目标,要充分尊重党员意见,既要体现先进性,又要切实可行。老弱病残及其他无能力完成目标的党员,经党支部同意,可以不制定年度目标。

第四十七条 党员年度目标的检查考核,可以采取百分考核的办法。党支部每季度检查一次,将检查情况记入《党员年度目标管理记录簿》。年终进行全面检查。对完成目标好的,要予以表扬奖励,并作为评选优秀党员的重要依据;对无特殊原因完不成目标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帮助分析原因,落实改正措施;对不发挥作用,经教育仍不转变的要作为不合格党员进行处置。


第十二章 党员联系群众制度

第四十八条 党员是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密切联系群众是党的优良传统和法宝。每个共产党员都要充分履行自己的职责,加强与群众的联系,认真做好群众工作,把党的方针、政策和党组织安排的各项任务落实到实处。

第四十九条 基层党组织要从本单位实际出发,确定党员联系群众的具体形式;根据党员的工作能力、专业特点等不同条件,分别提出不同的任务要求;将党员联系群众列为党员年度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力求使任务具体化、指标化。

第五十条 机关党员,一般按照不同的工作岗位,确定自己所在部室的非党群众固定联系对象。负责做好联系对象的思想政治工作,向他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帮助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促使其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了解和反映联系对象对党组织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一条 基层党组织要经常组织党员汇报交流联系群众的情况,并定期进行检查。对党员联系群众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党组织要及时帮助解决。


第十三章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第五十二条 民主评议党员是加强党的建设的有效途径,是扩大党内外民主监督,严格党员教育管理,提高党建工作透明度,调节和改善党群关系的有效措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在党总支指导下,由各支部具体组织,每年进行一次。

第五十三条 民主评议的主要内容:

1.能否坚持党性原则,带头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能否廉洁奉公,带头执行廉洁勤政的有关制度规定,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3.能否处处以身作则,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4.能否遵守党的纪律,坚持组织原则,模范地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五十四条 民主评议党员应采取党内与党外相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参加评议的范围,除全体党员,还应从非党群众中组织一定数量的代表参加,既要充分尊重群众评议结果,又要通过分析,对每个党员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五十五条 民主评议党员的一般步骤:

1.学习动员。使党员进一步明确党员标准,端正态度,积极参加评议;

2.自我总结。由党员个人对一年来的思想、工作和完成责任目标情况,进行总结汇报,对自己做出评价;

3.群众评议。组织党员和非党群众代表填写《党员发挥作用情况民主测评表》,对每个党员进行评议;

4.组织评定。由党支部吸收骨干参加,综合评议意见,对每个党员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价,确定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四个档次;

5.总结反馈。党支部将民主评议情况,采取适当方式反馈给党员本人,帮助党员吸取经验教训,制订整改措施,对优秀党员进行表彰。

第五十六条 民主评议党员一般应结合年度工作总结、党员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评选优秀党员等工作内容进行。

第五十七条 各支部应将民主评议党员情况按要求及时上报党总支。


第十四章 评选优秀党员制度

第五十八条 评选优秀党员工作,一般每二年组织一次,在民主评议党员的基础上进行,自下而上逐级评选表彰。

第五十九条 党支部评选优秀党员,应根据多数党员意见,提出本支部优秀党员名单,召开支委会,确定优秀党员名单进行表彰奖励。

第六十条 党总支(支部)在评选本级优秀党员的同时,积极向上一级党组织推荐优秀党员。

第六十一条 评选优秀党员,要确立高标准,充分体现先进性。优秀共产党员的基本条件是:

1.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牢记党的根本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党的决议,在公路两个文明建设中成绩突出;

3.密切联系群众,清正廉洁,无私奉献,处处以身作则,正确处理个人、集体、国家利益,无条件地以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

4.坚决执行党组织决定,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自觉同各种违法乱纪行为和不良倾向做斗争。


第十五章 流动(分散)党员教育和管理制度

第六十二条 根据公路点多、线长、面广,人员流动分散的特点,基层党支部要切实加强对流动(分散)党员的教育和管理。

1.要把流动(分散)党员的教育和管理纳入党建工作重要日程,认真加以研究。每年初,要结合形势和工程建设等任务,按照长计划、短安排的原则,制定流动(分散)党员教育和管理计划,并抓好落实;

2.在工程施工等人员的安排上,要尽量做到党员合理分布,一般应以工程队(班组)为单位划分党小组;

3.对小型工程施工,凡有党员3人以上的,应建立临时党小组,定期过组织生活,每月向党组织汇报一次在外活动情况和党员思想状况,任务结束后,党员应及时回原党小组。凡有党员2人以下的,应定期回党小组过组织生活;

4.要抓好“三会一课”制度的落实。党支部成员可分片负责,每季组织各工地党员上一次党课,每月参加工地党小组组织生活,听取汇报,加强指导;

5.对流动(分散)党员的专题教育活动,要做到支部分工专人负责,政工部门具体抓,按照上级精神和要求,因地制宜进行,并抓好“三个结合”:即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理论教育与电化教育相结合,教育活动与推动工程建设任务相结合;

6.为不影响工程建设等任务的完成,流动(分散)党员的教育和组织生活,一般安排在晚上和阴雨天等时间进行;

7.常年在外执行任务的流动(分散)党员,支部要利用冬季或节前节后时机,以办学习班的形式进行系统学习教育,每期有针对性地解决1-2个问题;

8.党支部要建立流动(分散)党员参加学习、活动登记表,将每个流动(分散)党员参加学习、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效果(反映)进行记录,并作为党建工作半年、年终检查评比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六章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组织生活制度

第六十三条 凡在总公司工作并就地安置的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仍由总公司党总支负责组织定期过党的组织生活。

第六十四条 异地安置的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其党的组织关系应转到接收地区,由接收安置地区的党组织负责安排和组织他们过党的组织生活。

第六十五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因看病、探亲外出时间超过3个月的,所在单位党组织应给其开写党员证明信,去所到地区的党组织过组织生活。

第六十六条 对年老多病、行动不便的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党组织应指定党员负责联系,向他们传达党内文件精神和党内重要活动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第六十七条 安排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的组织生活和社会活动,应照顾到他们的身体情况。


第十七章 处置不合格党员制度

第六十八条 根据从严治党的要求,党的基层组织在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中,必须按照“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综合治理”的方针,在上级党委的具体指导下,认真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工作,以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

第六十九条 处置不合格党员要做到经常化。一般每年结合民主评议党员和评选优秀党员活动集中进行一次,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不合格党员随时发现,随时处置。

第七十条 不合格党员的主要表现是:在思想上,丧失共产主义信念,革命意志衰退;在行动上,不履行党员义务,长期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缴纳党费,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其具体表现包括:

1.反对和抵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公开散布与党的路线相背的政治观念;

2.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缴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

3.丧失共产主义信念,革命意志衰退,长期消极落后,不起党员作用;

4.法制观念淡薄,不遵守党纪、政纪、法纪,不执行党组织的决议和指示,不遵守工作纪律和劳动纪律;

5.个人主义严重,以权谋私,损公肥私,侵犯国家和群众利益;

6.搞封建迷信活动,参与赌博活动,败坏社会风气;

7.当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麻木不仁,袖手旁观或临危逃脱;

8.长期闹不团结,热衷于传播流言蜚语,挑拨离间,造成恶劣影响以至严重贻误工作;

9.作风专横霸道,造成恶劣影响;

10.受过党内处分后,不接受教训,不改正错误。

第七十一条 测评不合格党员,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和不合格党员的表现,确定其是否合格。

第七十二条 测评不合格党员,要严格掌握政策界限,坚持实事求是,做到区别对待。要将某项工作中不发挥作用与长期不发挥作用相区别;将因老弱病残等客观原因没有较好地履行党员义务与拒绝履行党员义务相区别;将工作中与个别领导有矛盾与对党组织或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消极抵触相区别;将由于党组织涣散,对党员长期放任自流与党员本人不参加组织活动相区别;将工作积极、方法欠妥与作风霸道甚至违法乱纪相区别。

第七十三条 对不合格党员,要坚持立足教育。要采取重点教育、个别谈话等多种形式,对不合格党员进行党员标准教育。在教育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第七十四条 处置不合格党员,要按照组织程序办事,严格履行处理手续。

1.劝退。对不合格、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党员,要劝其退党。由党总支召开党员大会,向全体党员报告被劝退党员的情况、劝退理由及本人态度,经讨论决定后,形成书面材料,由本人签署意见,报上级党委批准;

2.除名。对被劝退而坚持不退,而又没有决心改正错误的不合格党员,经总支党员大会讨论,并形成书面材料,报上级党委批准。对要求退党的党员,经总支党员大会讨论后,报上级党委批准;

3.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对不履行党员义务、确实不符合党员条件的预备党员,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经总支党员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党委批准;

4.限期改正。对不合格、经教育有所改变或有改正决心和行动的,要限期改正。由总支党员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党委批准。限期改正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到期仍不改正的,要予以劝退或除名;

总支党员大会讨论处置不合格党员时,要让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并应通知被处理者到会。处置意见要与本人见面,允许申辩,允许保留个人意见。


第十八章 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第七十五条 共产党员每月缴纳一次党费。党费应由党员亲自缴纳。在生病、外出等特殊情况下,本人不能直接缴纳时,也可请他人代缴。对不按期缴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要进行批评教育。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不缴纳党费,应视为自动脱党。

第七十六条 党员应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的规定缴纳党费。生活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总支批准,可以少缴或免缴党费。

第七十七条 各支部按规定时间将本支部党费送交有关部门。

第七十八条 党费使用范围:

1.教育培训党员的补充开支;

2.党员日常学习资料和订阅党员读物等费用开支;

3.对有特殊困难的党员给予帮助;

4.表彰先进党支部、优秀党员等费用的部分开支。

第七十九条 党组织要定期向党员或下级组织公布党费的收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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